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03-16点击次数:1489来源:社科处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高等教育改革发 展的新形势,加强和改进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 学研究项目(以下简称高校社科研究项目)管理,提高项目 研究质量,推进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, 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研究与管理,必须坚持以马 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 重视基础研究,强化应用研究与对策研究,鼓励新兴边缘交 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,注重和推进成果转化,大力 提高科研质量、创新能力,大力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 能力。

  第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面向全省高校,按照公正、 公平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遴选和立项。

  第四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。江苏省教育 厅负责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省教育厅立 项项目的课题指南;组织和指导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、 评审、立项工作;组织重大项目、重点项目的研究及其成果 的鉴定、验收和推广;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。各高校负责组织项目申报、实施检查和成果验收工2作,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、推广和应用等工作。高校社科研 究项目由省教育厅和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工作。

 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

 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 主要包括:

1.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。指由 江苏省教育厅设置,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 问题与重大需求,或相关学科领域重要理论与学术问题、重 要文献资料研究整理的研究项目。项目选题由省教育厅征集 遴选,面向具有与申报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省级以上重点学 科(含省重点建设学科)的高校组织申报。

2.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。指由江 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、围绕基地学术发 展方向的研究项目。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 期建设规划确定,并经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,报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投标。

3.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。指由江苏省教育 厅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,其中资助项目限省属普通 高校申报,由江苏省教育厅给予经费资助;指导项目面向全 省普通高校,由学校给予经费资助。项目选题由申请人根据 江苏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基础确立。

4.高校社科基金专题研究项目,指由江苏省教育厅根 据需要专题设立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3项目。

  第六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要求:

1.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、基地 重大项目、基金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,高校社科基金 专题研究项目不定期组织申报。

2.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申请者应是省内高校的在编在 岗人员,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学术道德,具有 申报项目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条件,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 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,能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。

3、项目申请者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。重大项目、重 点项目与基地重大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(称)或博士学位;社科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。申请者所申请项目的完成时间不得 跨越其退休年龄。

4.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。鼓励跨 部门、跨单位组成合适、精干、相对稳定的课题研究组。

5、高校社科研究项目未结项者,不得申报新项目。

6、已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资助项目或其子项目者,不 得重复申报相同或相近内容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。

7、有关学校应积极支持,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配套 经费。 第七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上述申报要 求。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 报,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,不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 料。

  第三章 项目评审立项

  第八条 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核,并组 织评审。

  第九条 项目评审贯彻坚持标准、公平竞争、择优资助 的原则。

 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:

1.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,具有较 好的学术前沿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、实效性;

2.课题研究方向正确,思路清晰,内容丰富,资料翔 实,论证充分,研究方法科学可行,预期成果明确;

3.课题研究组成员结构合理,分工明确,具有良好的 合作基础和条件;

4.课题研究经费申请恰当,安排合理,符合有关规定。

  第十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、申报人 及其直系亲属回避制度,坚持严格规范的评审程序。评审专 家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,应具有相 关领域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。评审专家应严格遵 守评审程序规范和纪律。

 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,由江苏省教育厅审核 批准并立项下达。

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

 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应签订 《项目任务书》,按照《项目任务书》组织开展项目研究。 江苏省教育厅以《项目任务书》作为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的5依据。

  第十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,由 江苏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安排。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 展情况、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、经费使用情况等。中期检查 结果分为优良、合格与不合格。 对于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,将 予以通报,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。

 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名称,不得更 改项目负责人,不得延长研究期限。确需调整,重大项目与 重点项目应经省教育厅批准;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,应经 基地学术委员会批准;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应经学校哲学社会 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。

 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省内高校间调动,其承担课题 可继续由原工作单位实施管理,也可经本人申请,原工作单 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同意,报教育厅将课题转入新工作单位 管理。

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科研究项目,做撤项处 理:

1.项目实施情况表明,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组 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;

2.项目负责人调出江苏省内高校;

3.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;

4.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;

5.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;

6.经查实,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;

7.具有其他严重影响课题后续研究情况的。 被撤消的项目由立项单位正式公布。凡被撤销的项目, 由项目申报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经费,由学校研究安 排,用于资助本校其他社科研究项目。 符合上述第3项至第7项撤项处理情况的研究项目负责 人,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高校社科研究项目。

  第十七条 涉密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有关 保密规定:

1.熟悉并严格执行与研究项目相关的有关保密规定, 妥善保管、转移和使用相关涉密数据、资料和研究成果。

2.开展与项目研究相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、 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。

3.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,不得擅自对外公开。

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

    第十八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由江苏省教 育厅下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。各高校要按一定的比例配 套资助。高校社科基金指导项目由各高校提供经费资助。

  第十九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,不得用于 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。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 经费支出范围,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 目经费;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、挤占和挪 用经费。围绕项目研究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:

1.图书资料费:指购买图书、翻拍、翻译资料以及打 印、复印、誊录、制图等费用。

2.数据采集费:指开展数据跟踪采集、案例分析等所 需的费用。

3.调研差旅费:指开展的国内调研活动、参加相关学 术会议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通讯费及其它费用。

4.设备购置和使用费: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、采集 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。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、资 料查询费、上网费和软件费等。

5.会议费:指项目开题、专题研讨、成果鉴定等小型 会议费用。

6.咨询费:指开展问卷调查、统计分析、专家咨询等 支出的费用。

7.劳务费: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, 以及非课题组成员、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。

8.印刷费:指打印、誊写调查问卷材料、调研报告和 研究成果的费用。

9.其它: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。

  第二十条 高校社科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性拨 款,重大项目、重点项目与基地重大项目经费一次核定、分 期拨款,由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 校。

 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 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 管理。

1.项目负责人要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 费预算方案。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。

2.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,确保项目经费 的合理有效使用。

3.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、设备等,其使用处置权 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,其中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 统一管理。

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、截留、挪用、挤占项目经 费的行为,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行为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、 停拨或收回拨款、终止课题等处罚。

 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

  第二十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完成后,均需进行验收 和结项,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。

1.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最终成果为已出版 或发表的专著、论文或被采纳的咨询报告的,按项目任务书 要求直接申请结项;最终成果若未正式出版(研究报告及书 稿),必须经同行专家鉴定。鉴定由依托学校组织,鉴定专 家主要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,一般不少于三人,校外专家 须占三分之二以上。成果获多数票赞成的方可作为通过鉴 定。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,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 的鉴定材料报教育厅审核。

2.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结项应按要求提交调查研究报 告、政策咨询建议和理论研究成果。重大项目、重点项目与 基地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教育厅组织。通过鉴定的成 果出版与发布,应在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提供的统一标9识。

3.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项时,须填写《江苏高校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》,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及成果 鉴定材料,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,报省教育 厅。

4.高校社科研究项目验收结项情况由省教育厅予以公 布。

  第二十四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成果评价应重点突出 质量评价,注重其学术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。

 1.最终成果主要形式为论文、专著、咨询报告、软件、 数据库、专利和实际产生的其他形式的成果。各类项目申请 结项验收时,应同时提交3000字左右的成果简要报告,简 述项目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成果的学术理论价值、实际 应用价值、学术和社会影响等。

2.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项目名称及批准号,否 则验收时不予承认。对重复标注省教育厅不同项目名称的同 一研究成果,在验收时只能认定为署名排在第一位的项目负 责人的最终成果。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 料,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。

3.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: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 研究任务并产生最终研究成果;对成果的学术理论价值与实 际应用价值的评价,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;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。

 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转化

  第二十五条 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、发表的高校社 科研究项目成果均进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库 予以展示,并经专家严格评审产生江苏高校社科研究项目 优秀成果

  第二十六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依托高校及项目研究 成果获得者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,促进成果转化,为培养人 才服务,为政策咨询服务,为文化繁荣发展服务,为提高全 民族人文素质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。

  第八章 附则

  第二十七条 高校社科研究项目依托高校可依据本办 法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1031日起实施,由 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原2003年印发的《江苏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(试行)同时废 止。

http://www.ec.js.edu.cn/art/2012/10/9/art_4267 _88561.html